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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 異動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行政院
  • 附件: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第 3 條

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三人,襄理市政。

第 4 條

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第 5 條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海洋局。 七、農業局。 八、觀光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利局。 十二、社會局 十三、勞工局。 十四、警察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捷運工程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交通局。 二十一、法制局。 二十二、兵役局。 二十三、地政局。 二十四、新聞局。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委員會。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委員會。 二十八、主計處。 二十九、人事處。 三十、政風處。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 7 條

本府必要時,得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8 條

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區公所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府設空中大學,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0 條

本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 11 條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第 12 條

本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3 條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第 14 條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第 15 條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及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處及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及委員會定之,報本府備查。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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