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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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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及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處及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及委員會定之,報本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5條,本府的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自己訂定。這個明細表分為甲表和乙表,甲表由各局、處和委員會提出,經本府核定後實施;乙表則由各局、處和委員會自行訂定,報本府備查。 根據這個條款,高雄市政府對於機關內不同部門的工作分配進行分層負責的規定,並且要求各部門按照甲表和乙表的要求進行編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確保每個部門在執行工作時都清楚自己的職責和權限。 參考資料: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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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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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5 條規定:「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及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處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