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