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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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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市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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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4條,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1. 施政計畫及預算。 2. 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3.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 4. 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5. 市長交辦事項。 6. 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這些事項需要在市政會議上經過決議才能生效。這些事項包括施政計畫和預算的制定、提出市議會的議案和報告、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的制定、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的處理、市長交辦事項的執行,以及其他市政中的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之第14條

  • 自治條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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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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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4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