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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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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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3條,高雄市政會議的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和市長指定的人員。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市長因故不能參加,則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3條的文字內容。根據這項法規,高雄市政會議的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和市長指定的人員。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市長因故不能參加,則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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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