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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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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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12條的規定,該組織規程所列的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需要根據編制表進行確定。另外,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則需要根據職務列等表的相關規定進行確定。具體的官等職等以及編制表和職務列等表的內容需要參考當時的相關法規文件,遺憾的是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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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