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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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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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1 條,當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當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如果副市長職位出缺或不能代理時,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當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為:首先由副市長代理,其次為秘書長,最後由市長指定的局長代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1 條。根據這個法規,當市長無法履行職務時,有一套明確的代理程序。例如,當副市長可以代理市長時,則由副市長擔任代理市長的角色。如果副市長職位空缺或副市長不能擔任代理市長的職務時,則行政院會派員來代理市長職務。此外,當市長只是暫時請假或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市長的職務順序依次是副市長、秘書長和由市長指定的局長。這樣的規定確保市政府在市長暫時缺席期間能夠正常運作。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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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