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府必要時,得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高雄市政府必要時得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行定之。這條規定意味著當高雄市政府認為需要設立屬下的二級機關時,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決策,制定這些機關的組織規程。具體而言,根據這條條文,高雄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相關職責、權限和結構,並依據其自己的要求進行組織和運作。請留意這個答案僅以參考資料為依據,且我無法提供詳細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