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海洋局。 七、農業局。 八、觀光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利局。 十二、社會局 十三、勞工局。 十四、警察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捷運工程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交通局。 二十一、法制局。 二十二、兵役局。 二十三、地政局。 二十四、新聞局。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委員會。 二十八、主計處。 二十九、人事處。 三十、政風處。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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