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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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海洋局。 七、農業局。 八、觀光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利局。 十二、社會局 十三、勞工局。 十四、警察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捷運工程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交通局。 二十一、法制局。 二十二、兵役局。 二十三、地政局。 二十四、新聞局。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委員會。 二十八、主計處。 二十九、人事處。 三十、政風處。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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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6條,高雄市政府設有以下機關單位: 1. 秘書處。 2. 民政局。 3. 財政局。 4. 教育局。 5. 經濟發展局。 6. 海洋局。 7. 農業局。 8. 觀光局。 9. 都市發展局。 10. 工務局。 11. 水利局。 12. 社會局。 13. 勞工局。 14. 警察局。 15. 消防局。 16. 衛生局。 17. 環境保護局。 18. 捷運工程局。 19. 文化局。 20. 交通局。 21. 法制局。 22. 兵役局。 23. 地政局。 24. 新聞局。 25.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6.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27. 客家事務委員會。 28. 主計處。 29. 人事處。 30. 政風處。 每個單位的組織規程由高雄市政府另行制定。
- 核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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