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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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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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2條,高雄市政府負責辦理本市自治事項,同時也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這意味著高雄市政府在本市的自治事務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力,同時也負責執行中央政府所委託的事項。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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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