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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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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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制定其組織規程,為該團體的內部行政組織安排與運作提供法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的第1條即為本規程的起始條文,用意在於明確該規程以何種法令依據制定並生效。 參考法條:地方制度法 第62條第5項 (66.10.13)
- 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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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