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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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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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4 條》,高雄市政府設有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其中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這個條款的內容指出了高雄市政府的組織架構,明確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根據這個規程,秘書長是市長的助手,負責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副秘書長則是協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參考資料: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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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