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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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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行使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條,高雄市議會行使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職權。這表示高雄市議會有責任執行地方自治的相關事務,並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要求進行工作。具體來說,高雄市議會負責處理與地方自治相關的立法、選舉、罷免正副議長等公法事務。根據司法院第31年院字第2443號解釋意旨,高雄市市議員被認定為公務員,其行使的職權包括選舉、罷免正副議長和地方自治重要事務的執行。最高法院判決第2167號和第535號提到的案例也可供參考,這些案例裁決了市議會選舉議長和副議長的相關規定和法定職權。

  • 地方制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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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 條規定:「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行使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職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