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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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行使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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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條,高雄市議會行使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職權。這表示高雄市議會有責任執行地方自治的相關事務,並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要求進行工作。具體來說,高雄市議會負責處理與地方自治相關的立法、選舉、罷免正副議長等公法事務。根據司法院第31年院字第2443號解釋意旨,高雄市市議員被認定為公務員,其行使的職權包括選舉、罷免正副議長和地方自治重要事務的執行。最高法院判決第2167號和第535號提到的案例也可供參考,這些案例裁決了市議會選舉議長和副議長的相關規定和法定職權。
- 地方制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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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