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會議員由本市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規定,高雄市議會的議員是由本市市民根據法律進行選舉產生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續當選。這表示高雄市議會的議員是依法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擁有法定的任期和選舉程序。具體參考資料可參考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3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