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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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選議員總額,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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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4條,高雄市議會應選議員總額必須依照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的規定。
- 第五條條文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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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