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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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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於當選後或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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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5 條,高雄市議會的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進行就職宣誓。如果議員不按照規定進行宣誓就職,則視為未就職。宣誓就職儀式在高雄市議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如果主持人無法推選,則由曾任議員且資歷較深的人主持。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遞補的議員,應當在當選後或接獲遞補通知後十日內,由高雄市議會進行宣誓就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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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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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5 條規定:「本會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