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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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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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6條,高雄市議會的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一旦辭職書送達本會即生效。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的情況,本會應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這意味著高雄市議會的議員如果要辭職,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辭職,並且辭職書送達本會後才會生效。議員辭職後,本會必須通知行政院並告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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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