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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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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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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6條,高雄市議會的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一旦辭職書送達本會即生效。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的情況,本會應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這意味著高雄市議會的議員如果要辭職,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辭職,並且辭職書送達本會後才會生效。議員辭職後,本會必須通知行政院並告知市政府。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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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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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6 條規定:「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