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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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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前項出缺人數,係指因辭職、去職、死亡者。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21條的規定,在開會時需要議員總額的過半數出席方能開議。議案的表決則需要出席議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若沒有過半數的同意則被視為否決。如果差一票就能達到過半數,則會議主席可以投票使其通過,或是不投票使其否決。出缺人數是指因為辭職、去職、死亡而缺席的議員人數。當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和質詢議程時,即使出席議員未達到開會人數,也不得延會。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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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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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1 條規定:「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