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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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前項出缺人數,係指因辭職、去職、死亡者。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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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21條的規定,在開會時需要議員總額的過半數出席方能開議。議案的表決則需要出席議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若沒有過半數的同意則被視為否決。如果差一票就能達到過半數,則會議主席可以投票使其通過,或是不投票使其否決。出缺人數是指因為辭職、去職、死亡而缺席的議員人數。當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和質詢議程時,即使出席議員未達到開會人數,也不得延會。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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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