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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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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2 條,如果定期會或臨時會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而未能成會,則應依原訂日程的會次順序繼續進行。如果連續兩次都未能成會,則應在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並在第三次舉行時,只要實到人數已達到議員總額減去出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就可以開會。如果第二次是該會周期的最後一次會議,則視同為第三次舉行。 參考資料來源: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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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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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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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2 條規定:「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