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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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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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2 條,如果定期會或臨時會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而未能成會,則應依原訂日程的會次順序繼續進行。如果連續兩次都未能成會,則應在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並在第三次舉行時,只要實到人數已達到議員總額減去出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就可以開會。如果第二次是該會周期的最後一次會議,則視同為第三次舉行。 參考資料來源: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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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