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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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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3 條,高雄市議會的會議原則上應公開舉行。然而,在下列情況下會議可以秘密舉行:(1) 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2)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的要求;(3) 經會議通過。這意味著會議的開放性可以依據上述規定進行調整,以確保秘密或非公開事項的討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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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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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3 條規定:「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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