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會組織規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25條,該條款規定了高雄市議會的議事程序,表示除了本會組織規程和議事規則之外,該議會應依據會議規範的規定。根據第25條中的前項所述,議事規則是限制議事事項的規定,應由本會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同時函送市政府。可參考為會議規範第1條至第2條,以及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及議事規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