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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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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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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26條,這一條法規主要訂定了高雄市議會在開會時的秩序維持與懲戒措施。根據此條,會議主席有權維持議場秩序,並且對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的行為進行警告、制止,甚至禁止其發言。如果行為情節嚴重,主席還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方式:口頭道歉、書面道歉、申誡、定期停止出席會議。具體的懲戒方式需要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並提請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可參考的參考資料為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6條本身。例如,如果有議員在會議中多次違反議事規則,主席可以依照此條規定對該議員進行申誡或定期停止出席會議的懲戒措施。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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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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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6 條規定:「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