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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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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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27條,高雄市議會設有一名秘書長和一名副秘書長。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的事務,並指揮和監督所屬的員工。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本會的事務。 參考資料: 根據該節法條的解釋,秘書長是高雄市議會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統籌安排議會的運作。副秘書長則在秘書長的指示下,提供協助和支援。這些規定確定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高雄市議會組織中的角色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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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