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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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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研究發展、管制、考業務、行政會議與駐衛警管理、機要與市民服務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二、議事組:程序委員會業務、議程編擬、會議之準備與通知、提案、決議案與審查報告之整理、大會各種議案資料、公報與議事錄之編輯及印發事項。 三、總務組:財產購置與營繕管理、款項出納事項、辦公、會議場所、車輛及工友管理。 四、文書組:文書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守、本會期刊之編輯、發行、議會史料之蒐集、編輯、陳列及管理。 五、公共關係室:來賓、外賓安排接待、新聞發布與記者之聯繫、姐妹市業務及議員出國訪問業務。 六、法規研究室:法制研究、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及大會議事法制事項。 七、資訊室:資訊業務與系統之策劃、維護、圖書、剪報資料自動化作業系統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8 條規定了高雄市議會設置的不同組別和辦公室,並分別指明了它們的職責範圍。根據這項規定,包括秘書室、議事組、總務組、文書組、公共關係室、法規研究室和資訊室。每個組別和辦公室都有不同的職務,涵蓋了議會的各個方面,如研究發展、議程編制、財產管理、文書處理、公關、法規研究和資訊管理等。這些組別和辦事處的設立和職責範圍對確保議會運作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法》第 15 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與職掌,根據各地方政府所在地方特性需求與公共利益,由地方政府會同地方立法機關編訂,報請省政府審核並連同審核意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 17 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應經審查核定組織規程,經縣(市)議會決議後,移送省(市)政府核定,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組織規程訂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職掌等事項,屬地方自治事項,經縣(市)議會之議決、行政院之核定,有效力。 參考資料: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法 - 地方立法機關編造組織規程施行辦法 -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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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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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8 條規定:「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業務、行政會議與駐衛警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