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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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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級分析師、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操作員及書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29條,高雄市議會設有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級分析師、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操作員及書記等職位。根據此條規定,高雄市議會在組織架構上設有多種職位,並明確了每一職位的稱呼。此規定可參考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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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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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9 條規定:「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級分析師、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