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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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級分析師、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操作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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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29條,高雄市議會設有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級分析師、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操作員及書記等職位。根據此條規定,高雄市議會在組織架構上設有多種職位,並明確了每一職位的稱呼。此規定可參考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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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