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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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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30條,高雄市議會設有人事室,負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該條款明確列出人事室所需設置的職稱包括主任、專員、組員、助理員和書記。這些職稱按照相應的法律進行配置,並根據人事室所需人員的層級和職能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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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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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30 條規定:「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