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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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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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30條,高雄市議會設有人事室,負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該條款明確列出人事室所需設置的職稱包括主任、專員、組員、助理員和書記。這些職稱按照相應的法律進行配置,並根據人事室所需人員的層級和職能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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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