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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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職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第三次選舉時,出席議員已達就職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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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8條,議長與副議長的選舉程序如下: 1. 議員宣誓就職後,立即進行議長與副議長的選舉。需要有超過半數的議員出席,且得票數要超過出席人數的一半才能當選。如果選舉結果沒有人當選,就立即進行第二次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如果得票相同,則進行抽籤。 2. 如果出席的議員人數不足,應立即訂下下一次選舉的時間並通知議員。在第三次選舉時,如果出席議員已達到就職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則可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得票最多者當選。如果得票相同,則進行抽籤。第二次和第三次選舉都應該在議員宣誓就職當天進行。 3. 議長和副議長選出後,應立即進行依據宣誓條例的宣誓就職。如果不按規定宣誓,視為未就職。 4. 第一項選舉投票和前項宣誓就職都由主持人依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來主持。 參考資料: - 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https://www.kcg.gov.tw/Upload/web_material/400525/monthly/23691655961.docx)
- 宣誓條例法規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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