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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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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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條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5項進行訂定的。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5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依照規定進行組織設立,可分為不同層級的機關,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局、處、委員會命名,其中局級機關主要用於一級機關,而處級機關則限於輔助并具備業務性質的機關使用。根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臺中市政府設有經濟發展局,因此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條確定了該局的存在及其職掌。依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臺中市政府可以制定局、處的辦法規章,這些內部規定是根據地方制度法和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進行設立的。因此,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1條可以視為臺中市政府內部組織規定的一部分,以確定該局的職掌和職責。
- 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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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