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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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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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2條,臺中市政府負責處理本市的自治事項,也負責執行中央政府委託的事項。這意味著臺中市政府在執行自治事項時具有獨立性,並負責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來執行中央政府所委託的事項。該條款的目的是明確界定臺中市政府的職責和權限,確保其在處理自治事項和執行委託事項時能夠順利運作。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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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