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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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三人,襄理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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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臺中市政府設有市長一人,負責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員工;同時設有三位副市長,協助處理市政事務。 根據此規定,市長具有綜理市政的職權,並負責指揮監督臺中市政府的機關和員工。副市長則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立市長和副市長在臺中市政府中的角色和職責分工。例如,市長負責全面規劃和管理臺中市的政策和事務,並對市政府的各個機關和員工負責。副市長則可以分擔市長的工作負擔,並在市政事務中提供協助。这样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市政府的運作效率和順利執行市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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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