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4條,臺中市政府設有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是市長委任的高級職位,負責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事務。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參考資料: 《臺中市政府法令選輯──市政府組織規程》最新修訂日期:100年11月15日 (https://www.taichung.gov.tw/11007/11016/11146/11541/137392/post)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