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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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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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5 條規定了市長辭職、去職、死亡、停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的職務代理順序。根據該條規定,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市長停職時,則由副市長代理,如果副市長缺位或不能代理,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而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則職務代理順序為:首先由副市長代理,其次是秘書長,再次是由市長指定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一人來代理。 根據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5 條,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副市長是第一選擇的職務代理人。如果副市長也不能代理,則秘書長是下一個選擇。如果秘書長也不能代理,那麼市長有權指定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來代理。這樣的安排保證了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的連續性和順利運作。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15 條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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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