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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3.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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