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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05004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除因法官員額不滿 10 人外,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而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辦理,另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也應設置家事法庭

主旨

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之施行,家事事件應由家事法庭或專股辦理之,請 查照。

說明

一、現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附表 1 編號 6、第 11 條第 1項附表 3 規定,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分院,除法官現有員額不滿 10 人者外,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家事專業案件。另依自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3 條第 3 項、101 年 1 月 11 日公布之家事事件法第 2條等規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辦理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部分,亦應設家事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二、為落實上開法令規定,並達家事事件法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之立法目的,爰請注意辦理如主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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