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8條,可以得知以下兩個條款的解釋: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在管轄區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臨時開庭。 2. 臨時開庭的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例子: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當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必要時,例如案件的特殊性質或當事人的需求,可以在管轄區內的特定地點臨時開庭。然而,具體的臨時開庭辦法則需要由司法院做出明確的規定和指導。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法院的彈性運作,以滿足當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特殊情況。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於第二項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臨時開庭辦法。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於第二項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臨時開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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