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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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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9條規定,審判長在法庭的開庭和審理訴訟時,享有指揮和維持秩序的權力。 參考資料及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審判長在審理訴訟過程中具有指揮權和維持秩序的權力。例如,當有人在法庭上妨害秩序或表現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可以禁止他們進入法庭或命令他們退出法庭,必要時甚至可以命令看管直到庭審結束。這是為了確保法庭能夠正常進行審理並維持秩序,以公正公平地解決案件。

立法沿革 1

(0991119 制定)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審判長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1119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審判長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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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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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規定:「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