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40條規定了審判長對於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的處分權限。根據這條規定,審判長可以禁止這些人進入法庭或命令他們退出法庭,必要時甚至可以命令看管這些人至閉庭時。這些處分是可以立即進行的,且被處分者不得聲明不服。此外,如果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也可以適用這些規定。根據法文內容,目前沒有提供與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40條具體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之行為者,審判長之處理方式。 二、第一項審判長之妨害法庭秩序處分權,性質上屬秩序罰,且極輕微,故於第二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以收實效。 三、審判長除在法庭內開庭外,有時亦在法庭外執行職務,如保全或調查證據、勘驗現場等,其情形與在法庭內執行職務無異,爰為第三項準用之規定。
一、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之行為者,審判長之處理方式。 二、第一項審判長之妨害法庭秩序處分權,性質上屬秩序罰,且極輕微,故於第二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以收實效。 三、審判長除在法庭內開庭外,有時亦在法庭外執行職務,如保全或調查證據、勘驗現場等,其情形與在法庭內執行職務無異,爰為第三項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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