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在法庭代理訴訟、辯護或輔佐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41條,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在法庭代理訴訟、辯護或輔佐案件時,如果他們的言語行為不當,審判長有權警告或禁止他們在該開庭日代理、辯護或輔佐。這一條法律規定保證了法庭的秩序和正常進行。例如,如果一名訴訟代理人在辯論期間言辭激烈或不尊重法庭,審判長可以對他進行警告或禁止其繼續辯護。這條法律旨在確保法庭的尊嚴和公正審判的進行。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在法庭代理訴訟、辯護或輔佐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明定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時,言語行動若有不當,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及秩序維持權,自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辯護或輔佐。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明定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時,言語行動若有不當,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及秩序維持權,自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辯護或輔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