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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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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7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一位院長,由法官兼任,負責綜理全院的行政事務。這意味著院長同時擔任法官和行政責任,並負責監督和管理該法院的日常運作。 參考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立法沿革 2

(0991119 制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少年及家事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並定其職等及職掌。

(1020416 修正)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有關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 少年名詞
(0991119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並定其職等及職掌。

(1020416 修正)

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有關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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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7 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