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7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一位院長,由法官兼任,負責綜理全院的行政事務。這意味著院長同時擔任法官和行政責任,並負責監督和管理該法院的日常運作。 參考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少年及家事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並定其職等及職掌。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有關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並定其職等及職掌。
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有關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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