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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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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
  2. 2.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3. 3.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6條,該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根據這一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可以置法官。這意味著該法院有權任命法官來處理相關的案件和法律事務。 【2.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這項規定允許少年及家事法院在必要時聘請法官助理,並根據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他們的工作內容包括處理訴訟案件的程序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以及資料的蒐集等事務。這些法官助理和專業人員由法官指揮和委派,以協助處理案件。 【3. 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根據這一項,具備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可以被聘用為法官助理。在擔任法官助理期間,他們的律師執業年資可以被計算在內。 以上是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6條的解釋。依據最新資料,這一解釋可以提供參考的依據。

立法沿革 2

(0991119 制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配置及職等。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明定實任法官在各法院繼續服務一定年資,經審查合格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至第十四職等。   三、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第八項,於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法官助理及其職掌,另法官助理若具律師資格,其擔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1020416 修正)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關於法官職務列等及第二項晉敘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三項、第四項項次配合調整為第二項、第三項。

  • 少年名詞
  • 法令名詞
(0991119 制定)

一、第一項係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配置及職等。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明定實任法官在各法院繼續服務一定年資,經審查合格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至第十四職等。   三、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第八項,於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法官助理及其職掌,另法官助理若具律師資格,其擔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1020416 修正)

一、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關於法官職務列等及第二項晉敘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三項、第四項項次配合調整為第二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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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