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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
  2.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3. 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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