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的類別及員額應根據附表的規定來確定。而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則由司法院以命令方式來確定。根據這項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組織和運作會受到相關的法令和規範的指導。不過,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附表的具體內容或司法院所發布的命令的細節,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宜保留彈性,以期靈活運用,故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以附表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員額;第二項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其應適用之類別及變更。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宜保留彈性,以期靈活運用,故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以附表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員額;第二項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其應適用之類別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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