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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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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2. 2.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3. 3.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4條是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審判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獨自擔任,也可以由三名法官合議審判。第二項則規定,如果是進行合議審判,則應該由庭長充當審判長,如果沒有庭長或庭長有事故,則可以由庭員中最資深的人擔任審判長,年資相同時則由年長的人擔任。第三項則解釋了獨任審判的情況,即將進行審判的法官自行擔任審判長的職權。要注意的是,在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時必須遵守這些組織法的規定,以保證審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法沿革 1

(0991119 制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案件之審理,由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並參考同法第四條規定,就合議庭應由何人擔任審判長,以及獨任審判由該法官行審判長職權,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之。

  • 少年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獨任審判名詞
(0991119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案件之審理,由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並參考同法第四條規定,就合議庭應由何人擔任審判長,以及獨任審判由該法官行審判長職權,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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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