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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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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9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長一般由其他法官兼任,除非有兼任院長的法官特例,否則庭長一職由非兼任院長的法官擔任。庭長負責監督各庭的事務。 範例參考: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長可以是其他法院的法官兼任,例如某地方法院的法官同時兼任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長。

立法沿革 2

(0991119 制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之設置及其職等,第二項規定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含各該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者,調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1020416 修正)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法官職務列等及第二項晉敘之規定。

  • 少年名詞
(0991119 制定)

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之設置及其職等,第二項規定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含各該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者,調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1020416 修正)

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法官職務列等及第二項晉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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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9 條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