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9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長一般由其他法官兼任,除非有兼任院長的法官特例,否則庭長一職由非兼任院長的法官擔任。庭長負責監督各庭的事務。 範例參考: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長可以是其他法院的法官兼任,例如某地方法院的法官同時兼任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庭長。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之設置及其職等,第二項規定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含各該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者,調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立法理由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法官職務列等及第二項晉敘之規定。
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之設置及其職等,第二項規定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含各該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者,調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法官職務列等及第二項晉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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