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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2. 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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