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共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在處理強制執行事務時,可以設立執行處,也可以委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第二項規定,執行處的人員包括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他們負責處理執行相關的事務。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在處理強制執行事務時可以設立執行處或委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這意味著少年及家事法院有權自行處理強制執行事務,也可以委託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協助處理。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執行處的人員包括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這些人員負責執行相關的事務,例如審理和決定執行案件、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聆聽等。 參考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最新版本)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立法理由一、考量少年及家事法院所為家事事件確定裁判強制執行或保全程序執行事件之需求,及如移由普通法院執行,當事人恐須於各法院間來回奔波,有違設立專業法院之美意,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仍由該法院辦理為宜。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第二項明定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一、考量少年及家事法院所為家事事件確定裁判強制執行或保全程序執行事件之需求,及如移由普通法院執行,當事人恐須於各法院間來回奔波,有違設立專業法院之美意,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仍由該法院辦理為宜。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第二項明定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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