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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16 條(績效評鑑機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
  2. 行政法人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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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應」邀請參與辦理。(績效評鑑會影響行政法人的補助多寡)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行政法人績效評鑑的成員之一 1⃣️機關代表 2⃣️學者專家 3⃣️社會公正人士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