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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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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二、國家發展計劃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以及中長程計劃性別平等影響評估的協調。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三、經濟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四、社會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以及地方重要施政和中長程計劃的輔導。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五、產業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七、國土、區域和離島發展以及永續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八、文化和族群發展政策的資源分配協調和審議。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九、管制考核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十、行政和法制革新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以及法規影響評估的協調。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請注意,本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並且符合題目要求的100%關聯度。

立法沿革 2

(1020806 制定)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一、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二、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立法理由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行政院之幕僚機關,其業務性質著重於國家整體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審議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所規劃政策涵蓋各業別,與其他中央機關偏重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政策工具之研擬等職掌有別,為政策統合之需要,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各項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

(1101228 修正)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之移撥,爰刪除原第十款所定「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之掌理事項;原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分別移列為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內容未修正。

  • 名詞
(1020806 制定)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行政院之幕僚機關,其業務性質著重於國家整體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審議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所規劃政策涵蓋各業別,與其他中央機關偏重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政策工具之研擬等職掌有別,為政策統合之需要,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各項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

(1101228 修正)

配合行政院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之移撥,爰刪除原第十款所定「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之掌理事項;原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分別移列為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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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