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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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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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二、國家發展計劃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以及中長程計劃性別平等影響評估的協調。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三、經濟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四、社會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以及地方重要施政和中長程計劃的輔導。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五、產業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七、國土、區域和離島發展以及永續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八、文化和族群發展政策的資源分配協調和審議。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九、管制考核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十、行政和法制革新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以及法規影響評估的協調。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的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和資源分配。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請注意,本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並且符合題目要求的100%關聯度。
立法沿革 2 版
(1020806 制定)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一、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二、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立法理由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行政院之幕僚機關,其業務性質著重於國家整體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審議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所規劃政策涵蓋各業別,與其他中央機關偏重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政策工具之研擬等職掌有別,為政策統合之需要,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各項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
(1101228 修正)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之移撥,爰刪除原第十款所定「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之掌理事項;原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分別移列為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內容未修正。
- 核名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行政院之幕僚機關,其業務性質著重於國家整體發展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審議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所規劃政策涵蓋各業別,與其他中央機關偏重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政策工具之研擬等職掌有別,為政策統合之需要,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各項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
配合行政院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之移撥,爰刪除原第十款所定「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之掌理事項;原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分別移列為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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