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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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2.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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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該法規明確規定了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和任命方式。根據第1項,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該有一位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並有三位副主任委員,其中有兩位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職務比例進行任命,另一位則列於簡任第十四職等。根據第2項,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該有十七至二十七位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 根據這些規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成員由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官員兼任,包括政務委員、秘書長、各部長等。這些成員的職位和職級都明確規定,並且根據簡任第十四職等進行分類。這樣的組成方式旨在確保委員會的多元性和專業性,以便更好地為國家的發展制定政策和方針。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在指定行政院院長、政務委員、財政部部長等人兼任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的過程中,根據這些領導官員的專業背景和職責,可以確保委員會充分涵蓋各個重要領域,從而能夠制定全面和可行的國家發展策略。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立法理由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與委員設置之人數及組成。
- 原住民名詞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與委員設置之人數及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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