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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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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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是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規定,其中第12條規定了該規程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規措施,例如《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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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