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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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依憲法及本法之規定,行使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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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項法規是指國民大會依據憲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行使選舉和罷免總統和副總統的職權。該法規確立了國民大會在選舉與罷免總統和副總統時的權限和程序。 參考資料: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 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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