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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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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國民大會,應於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總統、副總統之選舉。 首屆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日期,由國民大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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