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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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國民大會,應於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總統、副總統之選舉。 首屆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日期,由國民大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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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2條規定,每屆國民大會應在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而首屆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日期則由國民大會決定。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舊 36.03.31 制定) 根據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第2條明確規定了每屆國民大會應在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選舉,這意味著選舉的時間是根據前屆總統、副總統的任期來安排的。而首屆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日期則由國民大會自行決定,可能是因為首屆選舉跟後續的選舉有所不同的原因。根據這個法條,可以確定每屆國民大會應在指定的時間內舉行總統、副總統的選舉。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舊 36.03.31 制定)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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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