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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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分別舉行,先選舉總統,再選舉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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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3 條,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應該分開進行,先選舉總統,再選舉副總統。 這個法條的內容很清楚地指出了在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中的程序安排。根據這個法條,選舉當局應先舉行總統選舉,成功選出總統後,再舉行副總統選舉,以確保選舉程序的正確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法條,如果發生一個總統選舉,選舉當局應先進行總統的選舉,讓選民選出一位總統候選人,然後再進行副總統的選舉,讓選民選出一位副總統候選人。這樣的程序確保了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按照順序進行,並確保了選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這個法條的釋義是指明在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中的程序,先選舉總統再選舉副總統,以確保選舉程序的正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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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